違建一定要拆嗎?檢舉既存違建是無效的嗎?律師帶你認識違建類型及檢舉拆除標準

一、違建的定義
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,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,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,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。」簡言之,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興建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。
二、違建一定要拆嗎
雖然違章建築的定義明確,但要如何處理違章建築,各個縣市主管機關有各自不同的管理標準,但通常主管機關會將違建分為以下三個類型:
★即報即拆違建
「新違建」及「危害公共安全違建」即屬於此類即報即拆違建。
新違建:
各縣市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不一致,以臺北市為例,是指民國84年1月1日後興建的違建;而高雄市則是規定民國101年4月2日以後興建的違建屬於新違建。
危害公共安全違建:
一旦違建有影響消防、建築結構安全等,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違建,則不論興建的時間一律拆除。臺北市在2024年便針對頂樓加蓋第2層、隔間超過3單元、營業性廚房及防火巷加蓋等4項涉有危害公共安全樣態的違建進行優先查處拆除。
★舊有違建/既存違建
民國53年1月1日前就存在的違建屬於舊有違建;而興建於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間的違建就是既存違建。舊有違建、既存違建若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,會被照冊列管並列為緩拆。
但被列為緩拆的違建不代表原地合法「永遠不會被拆」,只是不被列入馬上拆除的排程而已,將來還是可能因政策的變更而面臨拆除的命運。
★免拆違建
如果違章建築的建物位置、高度、結構、與建蔽率等都符合法令規定,只是未領建築執照,這樣因為有程序上疏失而構成的違章建築,通常稱為程序違建,程序違建通常會被認定為免拆除。
如果是家中有建造或使用違章建築的民眾,要注意不是家中違建被認定為緩拆,就不會面對被拆除的命運。
如果是在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興建違建,例如在頂樓加蓋房屋,公寓大廈裡的鄰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拆除違建並返還共有部分。
三、違件檢舉怎麼做
違建檢舉的方式有書面、電話、線上三種,可以上網搜尋違建所在縣市的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聯絡電話或地址,寄送書面檢舉文件或撥打檢舉電話;線上檢舉則可以利用內政部營建署的「新違章建築立即處理資訊網」,上傳違建現場照片申報檢舉。
四、如何匿名檢舉違建
相信大多數民眾會想到要檢舉違建,是因為違建的存在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公共安全,而違建的建造使用者常是自己左鄰右舍的鄰居,此時想要檢舉違建,又擔心日後影響鄰居關係。
由於擔心惡意不實檢舉,多數的違建檢舉都要求檢舉人實名檢舉。
五、違建查詢
想知道買賣物件或自己的房屋有沒有違建,部分縣市政府有建置違章建築資訊查詢網站供民眾確認,只要有建物的地址就可以查詢,也可以查詢某一個地段有哪些違建,以下是台北市和新北市地區的線上違建查詢系統:
六、違建如何申請合法
家中已經20年的頂樓加蓋一直沒被拆除,或是被檢舉後列管為緩拆違建,是否代表違建就地合法化了? 並非如此!
就像前面說過的,就算是被政府列為緩拆的違建,仍然是違章建築,只是暫時不列入政府拆除的排程裡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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